公告信息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以下简称“面试”)是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察应试者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思维品质等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人〔2012〕23号)的要求,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上海市教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组织工作。现将2018年上半年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工作单位在本市且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持有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参加考试);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
根据工作安排,我省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只有一次,安排在下半年。因此,2018年上半年将不开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教人【2013】40号),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笔试一般在11月进行,面试在12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国家发布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