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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4年度教师资格理论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来源于:河南省教育厅              日期:2014/09/15

各省辖市教育局,滑县、新蔡县、兰考县、邓州市、固始县、汝州市、永城市、鹿邑县、长垣县教育局:

  为保证全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14〕483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教人〔2003〕149号)规定要求,现就2014年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工作安排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全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时间为:10月18日上午8:30至11:00

(二)考区分布及考点、考场设置

1、全省共设立27个考区,即18个省辖市和9个省直管试点县(滑县、新蔡县、兰考县、邓州市、固始县、汝州市、永城市、鹿邑县、长垣县)各设立1个考区。考点、考场设置由各考区确定。

2、各考区除正常组织本地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考试外,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在高校所在地考区参加考试,考务工作委托高校所在考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考场单独编列(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考试人数近期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通知各考区教育局)。

(三)准考证制作及发放

1、各考区教育局请于10月10日,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领取空白准考证和《考务工作手册》。

2、准考证制作须于10月14日前完成。发放时间定于10月15日至17日进行。发放前务必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使用“网络版考试管理系统”的考区教育局,要充分考虑相关不确定因素,如:数据服务器故障、网络不通、个别参加考试人员无法在线自行打印准考证等情况,要做好应急处置方案,对出现的特殊情况必须有解决办法。

3、考生(按照教育部要求,试点班考生须在“工作单位”栏内注明“试点考生”)及考场信息电子数据必须于考务工作会报到时一并交会务组。

(四)成绩公布与考试合格证书发放

全省2014年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成绩10月28日发布。各考区教育局负责人员须于10月29日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领取电子成绩及空白考试合格证书,及时制作合格证书并向考试合格人员发放。参加考试人员可以登录“河南省教师资格网”查询。网址:http://jszg.haedu.gov.cn。如有考试人员对个人考试成绩有疑问需要复核分数的,由所在考区教育局登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场、座号等信息),于10月31日前,传真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由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适时向考区教育局反馈。

二、考务工作会安排

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将于2014年10月中旬召开全省考务工作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考务工作要求

(一)各考区要按照监考教师和考点学校人员分离的原则设定考点,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派考区本级巡考人员。

《河南省2014年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考点及考场设置备案表》(附件1)请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9日前传真至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

(二)考场要按照考试类别分类设置,原则上不能安排混编考场。

(三)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务实施暂行办法》要求,认真总结,优化方案,完善预案,进一步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强化技术防控,切实抓好考风考纪,确保今年的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四)《考风考纪责任书》要求由各考区教育局局长亲自签署,同时要求各考区也要与各考点签订相应的责任书。

(五)各考区要将《关于进一步严肃2014年河南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考风考纪的通告》张贴于各考点醒目位置。

(六)各级巡考人员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全程监督所在考区各考点考风考纪情况。

(七)凡是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出现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全省考试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全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采取“以收养考,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按照省财政厅的相关要求,“教师资格考试费”应及时收缴并入户方能开支,以便于相关考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全省教育理论考试工作进度,具体要求由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联系人:黄建立

联系电话:(0371)60867560 / 6086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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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2014年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考点及考场设置备案表
 

2014年9月13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严肃2014年河南省教师资格

教育理论考试考风考纪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肃考风考纪、遵守考试纪律、共创良好的考试环境是广大考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广大考生要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及考场工作秩序。

三、考生本人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并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检查。入场时,不准携带书报、复习资料及草稿纸,也不得携带书包、资料袋、文具盒、眼镜盒等物品;严禁携带手机、对讲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和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计算等设备物品。

四、考试时,考生应认真答题,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卷。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具等物品。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考试结束,不准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五、考试结束,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名单将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视情况将分别对违纪考生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三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考前应公布有关考试纪律的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箱。对于群众举报的考试违规违纪事件要严肃认真查处。

七、各级相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八、全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期间,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为(0371)60867561/6086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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