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为做好2023年上半年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注:
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正在登记办理中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含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5.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7.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并持有相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编号为31开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合格证的港澳台居民。
注:
(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
(3)以上人员年龄均要求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遵纪守法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规定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
(1)学历均必须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2)所有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均须完成学历信息在线核验。(申请人进行认定信息填报时完成。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则须提供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若为在参军服役期间获得入学资格的,另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若为在非参军服役期间获得入学资格的,另须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5)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6)“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
(7)“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scse.edu.cn。
(四)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注: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2)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五)考试要求
应当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及合格证可在“中国教育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及下载)或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六)健康状况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限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
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23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认定信息填报
请2023年4月25日-6月20日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根据认定机构职权分类,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各区教育局,搜索教师资格,从“立即办理”入口进行申报,网报时间到期,本市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
报名注意事项:
1.请申请人点击【认定信息填报】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必须在2023年4月25日-6月20日期间完成),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填写完成的一个工作日后点击【上传预约查询】进行资料上传(视数据核验结果进行上传,上传截止日期2023年7月5日)、预约体检(必须在2023年6月25日12:00前完成预约)等后续流程。【认定信息填报】、【上传预约查询】两项操作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进行。
2.选择确认点:
(1)申请人填写信息时,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确认范围”自行选择及确认点。根据“确认范围”不同,上海市16个区,每个区均设有初中及以下-**区受理点(应届毕业生)、初中及以下-**区受理点(社会人员)、高中及中职-**区受理点(应届毕业生)、高中及中职-**区受理点(社会人员)四个确认点。各受理点根据任教学段和是否应届毕业生严格划分确认范围,申请人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点,提交后申请人将无法在系统中自行修改确认点。确认点选错将无法正常受理。
注:
1.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专升本学生,必须提供专科学历证书申请;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研究生,必须提供本科学历证书申请。两者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时,下图中选项必须选择“否”,确认点必须选择“社会人员”确认点。
2.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已获得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时,下图中选项必须选择“否”,确认点必须选择“应届毕业生”确认点。
3.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时,下图中选项必须选择“是”,确认点必须选择“应届毕业生”确认点。
(2)已经完成体检的申请人,不得修改确认点。未完成体检的申请人若确需修改确认点的,请拨打电话:62523036(电话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1:00,13:00-16:00)进行预约。预约完成后,申请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根据预约的时间前往延安西路900号415室修改。修改确认点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3日。
3.个人承诺书: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扫码签字。
4.选择考试形式:上海仅受理“国家统一考试”和“免试认定改革人员”两种形式。
注:
“国家统一考试”是指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免试认定改革人员”是指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应证书的原件。
6.学历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应证书的原件(申请人每年只能进行2次学历证书在线核验,请申请人在填写学历证书信息时慎重填写,仔细核对后再提交信息,以免学历信息核验失败)。
7.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下载《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并按照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中的说明及系统提示进行操作。《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签名部分必须本人正楷书写,不得以截图粘贴形式完成签名。
8.网上申请“正式提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不得随意修改,请申请人慎重填写申请信息。
9.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或证件真实、准确,申请人将承担由于信息或证件不真实、不准确、隐瞒、伪造和个人疏漏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10.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11.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传预约查询
申请人完成【认定信息填报】两天后,点击【上传预约查询】进行如下操作:
1.资料上传:请根据系统提示要求进行上传。
2.预约体检:申请人请根据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并打印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以及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预约体检及打印《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必须在2023年6月25日12:00前完成。
3.体检:
(1)申请人本人根据《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上的预约时间、地点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中心完成体格检查(体检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2)体检结束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登录报名申请的网站查询体检结果。
(3)医院作出体检结论之前,申请人不得擅自将体格检查表带离医院。体格检查结果将由指定医院体检中心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4)请申请人保留体检发票,便于查询。
(5)本网站其他页面或其他网站展示的空白样张无效。
4.网上审核:
(1)网上初审:
初审截止时间:2023年7月3日。
所有申请人在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查询初审结果。
初审结果说明如下:
①页面显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本次认定体检合格、资料符合要求,等待邮寄领证。
②页面显示“体检合格、上传资料齐全,数据比对未通过,须现场确认”的申请人,本次认定体检合格、上传资料齐全,但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历证书等各项材料未能全部在线核验通过,必须现场确认核验原件。
③页面显示“初审不通过”的申请人,若系统反馈信息为体检不合格,申请人必须在2023年7月7日前确认是否体检并与体检医院核查体检结果;若系统反馈信息为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必须在2023年7月6日前参照本公告“二-(三)资料上传及现场确认携带材料要求说明”中的要求重新上传资料。
(2)网上复审:
复审截止时间:2023年7月7日。
所有初审不通过的申请人可在复审截止时间之后登录【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查询审核结果。
注:
上述“1.资料上传、2.预约体检、3.体检等各环节操作未按要求完成的,网上初审不予通过。
截止2023年7月7日体检不合格且复查结果仍未确定的,体检结果为不合格。
未按时重新上传资料,或重新上传的资料仍不全或不符合认定要求的,网上复审不予通过。重新上传资料截止时间:2023年7月6日。
复审截止后,【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显示仍为“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不成功。
5.预约现场确认:页面显示“体检合格、上传资料齐全,数据比对未通过,须现场确认。”的申请人,根据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现场确认。预约完成后,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通知及确认材料清单》。预约现场确认必须在2023年7月13日前完成。
6.现场确认:申请人预约现场确认后,请根据预约的时间、地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出示随申办电子证照“亮证”),同时根据本公告中“二-(三)资料上传及现场确认携带材料要求说明”准备相应的未在线核验通过材料原件,在现场确认时提交核验(现场确认全市统一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现场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预审)回执》。
注:
上述“1.资料上传、2.预约体检、3.体检、4.预约现场确认、5.现场确认”等各环节操作未按要求完成的,现场不予确认。
7.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及领证事宜
(1)上网查询认定结果
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将在现场确认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之认定结果。所有申请人可在2023年8月7日根据【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提示查询认定结果。
(2)领证事宜
①页面显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一律邮寄证书,不得现场领取。申请人请在2023年8月7-17日期间在【上传预约查询】页面填写通讯地址,等待邮寄领证。逾期未填写通讯地址的申请人请单独电话联系认定机构,协商邮寄事宜。
②所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三)资料上传及现场确认携带材料要求说明
个人证件照
上传要求:
(1)本人近6个月以内1寸彩色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认定信息填报”与“上传预约查询”两处上传的照片必须保持一致)。
(2)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
(3)照片文件应小于200kb,并在此基础上尽量保证清晰。
(4)照片文件分辨率宽度应大于290像素并小于300像素;高度应大于408像素并小于418像素(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对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5)照片必须显示申请人头部、双耳、眉毛、肩的上部,肩膀以下不得出现,不得侧身;
(6)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得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
(7)照片背景必须为白色背景无边框(背景中不得带有家具、门框、风景、树木等物体),申请人请勿穿着白色服装;
(8)不要使用正方形出国证件照直接进行比例压缩,须按规定尺寸要求重新切割确保照片无拉升变形,照片切割时须注意保留适量肩膀部位。
(9)不得使用手机翻拍旧照,照片处理软件仅限使用于照片尺寸剪裁,不得对面部进行任何修饰,照片必须图象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10)不得使用手机自拍,不得自行背靠墙壁拍照,照片中不得有阴影。
(11)如需修改请点击图片,重新选择。
(12)照片上传后,认定机构将对照片进行审核。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核不通过退回要求重新上传,重新上传资料截止前(2023年7月6日)未按要求上传照片的,本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无效。
照片样张:
2.《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点击进入【认定信息填报】,在网页端点击“个人承诺书”图标,使用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查看附件1、2):自2023年4月25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由申请人下载附件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发送至邮箱:shteacher900@163.com;在2023年7月4日前,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前往延安西路900号415室领取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随后由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经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核实后,由其将函件返回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截止2023年7月25日未能获得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不在2023年4月25日-7月25日期间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不予认可。
台湾地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申请人自2023年4月25日起,自行前往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办理。截止2023年7月25日未能递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不在2023年4月25日-7月25日期间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不予认可。
4.《身份证》
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系统将自动进行身份证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身份证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
现场确认时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出示随申办电子证照“亮证”)。
注:
(1)身份证遗失,未能成功调取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2)港澳台居民此项将有效期内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证件原件。
5.户籍或居住证、学生证相关证明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系统将自动进行户籍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户口本第一页户主姓名及地址信息页原件和申请人本人信息页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户口本原件(无户口本或提供派出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申请人,居住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正在登记办理中不可以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系统将自动进行居住证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居住证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原件(cw9开头)和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原发证机构补办);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原件(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
注:
居住证遗失,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派出所开具的补办回执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补办回执原件,限时提交办理完成的居住证原件。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申请人不用提供户籍证明和居住证。
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整体清晰)。因健康、兵役、成绩、转专业等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另须将学校教务处(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在读证明原件拍照上传(在读证明自出具日至现场确认日3个月内有效),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在读证明原件。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应届毕业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整体清晰)。另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系统将自动进行户籍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户口本第一页户主姓名及地址信息页原件和申请人本人信息页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户口本原件(无户口本的申请人拍照上传及现场确认提供派出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5)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驻沪部队出具的在役证明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由驻沪部队出具的在役证明原件。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居住证原件。
(7)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港澳台居民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通行证原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二级乙等及以上。
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过程中将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线核验,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等级”、“分数”等信息。
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
未能成功调取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证书信息与申请人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普通话证书原件。
注: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2)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3)普通话证书遗失,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上传发证机构开具的遗失证明或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成绩查询页面截图;未能成功调取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证书信息与申请人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开具遗失证明不予认可,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7.学历证书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人
①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过程中已经获得学历证书的将进行学历信息在线核验,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信息。
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点击【上传预约查询】上传学历证书照片(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不得上传学位证书)。
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点击【上传预约查询】上传学历证书照片(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不得上传学位证书),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学历证书原件。
②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过程中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必须在2023年7月6日前再次登录系统点击【认定信息填报】更新个人学历证书信息,进行学历信息在线核验。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信息。
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点击【上传预约查询】上传学历证书照片(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不得上传学位证书)。
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点击【上传预约查询】上传学历证书照片(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不得上传学位证书),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学历证书原件。
未能在2023年7月6日前按时获得学历证并上传学历证书的申请人,本次教师资格认定无效。
(2)社会人员申请人
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过程中将进行学历信息在线核验(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专升本学生,必须提供专科学历证书申请;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研究生,必须提供本科学历证书申请),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信息。
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不得上传学位证书。
未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注:
(1)学历证书遗失,若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若未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毕业证明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2)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若为在参军服役期间获得入学资格的,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若为在非参军服役期间入学资格的,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招生入学时由地方考试院招生办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可由档案内复印后加盖档案保管章)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须同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招生入学时由地方考试院招生办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可由档案内复印后加盖档案保管章)。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4)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5)“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
(6)“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scse.edu.cn。
(7)未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且未完成“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申请人(包含正在办理的人员)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申请人认定信息填报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申请人无须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线信息核验时“信息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其中,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的申请人,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合格证编号必须为31开头。
9. 其他
(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必须将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等级证书原件。
(2)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根据数据核验结果后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现场确认时,上述所需材料,未按要求上传或携带的,不予受理。
三、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人在全市范围内可就近选择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中如有相关疑问请拨打申请人选择的认定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上海市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上海市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地址 |
咨询电话 |
黄浦区 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现场办理地点:巨鹿路139号二楼C区窗口(上海市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点:泗泾路5号205室 |
63292092 |
徐汇区 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 |
现场办理地点:南宁路969号一楼B厅(个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实际办理窗口以当天行政服务中心安排为准 办公地点:永嘉路354号411室 |
54665872 |
长宁区 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现场办理地址: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 |
62730915 |
静安区教育人才中心 |
现场办理地点:秣陵路38号三楼 c18 c19 c20 办公地点:静安区新丰路558号801 |
62882534 |
普陀区 教育人力资源发展中心 |
现场办理地点:同普路602号(近丹巴路口)3号楼3楼窗口 办公地点:怒江路400号203室 |
62162526 |
虹口区 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欧阳路502号5号楼202室 |
56669625*8007 |
杨浦区 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鞍山路230号 |
55580500 |
宝山区教育局 |
现场办理地点:淞滨路1号二楼综合业务单一窗口 办公地点:宝杨路158号 |
26097646(受理) 66593119(办公) |
浦东新区 教育党建与人才服务中心 |
东明路1336号 |
58836067 |
嘉定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 |
现场办理地点:嘉戬公路1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区) 办公地点:嘉行公路601号 |
59539068 |
闵行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
七莘路400号3号楼104室 |
54718051 |
松江区教育人才中心 |
现场办理地点: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1楼G6003—G6004窗口 办公地点:松江区方塔北路195号 |
57837092 |
青浦区教育党群服务中心 |
现场办理地点: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公地点:北淀浦河路1000号 |
69768613 59710678 |
金山区教育事务中心 |
金山区石化新城路115弄25号(十一村25号)1108室 |
57931675 |
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
古华路632号 |
57426481 57425735 |
崇明区 教育事务服务保障中心 |
新崇北路1号302室 |
59620646 |
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 |
延安西路900号415室 |
62523036 |
注: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