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通知安排,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以下简称面试)定于4月12日至15日报名,5月11日至12日考试(注:其中5月11日为工作日,请考生妥善安排好工作和学习任务,慎重报考)。为做好我区面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考生认真阅读和知晓。
考试有关政策要求和报考常见问题请考生查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100问》,此文公布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下同)“社会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栏目和“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自助平台”(https://jz.gxeea.cn:8083,下同)。
一、报考条件
考生须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学历条件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3)在广西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生。
(4)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3.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未满5年、被给予不得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处理且期限未满的,均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相关科目笔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
(二)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以及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未具备上述学历条件的报考。
(1)符合以下情形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可按就读的学历层次报考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在校三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大专(含五年一贯制、“3+2”、三年制)毕业班学生、专升本本科阶段学生。除此以外的其他年级学生不得报考。
(2)只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他专业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不得报考其他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3)非普通高等学校在读人员(如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开放大学、网络教育、境外教育、中职教育等),尚未毕业及具备相应学历的不得报考。
二、时间安排
(一)注册时间:4月12日10:00起。
(二)报名时间:4月12日10:00至15日17:00。
(三)审核时间:4月12日10:00至16日17:00(审核未通过的考生重新提交报名信息和审核截止时间:4月16日17:00)。
(四)交费时间:4月12日10:00至17日24:00。
(五)《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5月6日至12日。
(六)考试时间:5月11日至12日(个别考区可能要增加考试时间,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的时间为准)。
(七)成绩公布时间:6月14日。
三、报名须知
面试报名流程见附件1。
(一)注册。
考生报名前须先注册(在我区参加2024年上半年笔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除外)。考生通过电脑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ntce.neea.edu.cn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系统→广西”(以下简称报名系统),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获取短信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后即完成注册。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具有唯一性,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只能注册1次,且身份证号码一经注册无法修改。考生注册报名后,如在参加考试之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了身份证号码的,则考生本次报名因身份证信息与《准考证》信息不一致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等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在报名系统填写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用途为找回密码和接收重要信息等,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慎重更换。
考生如有报名操作及短信验证码相关问题可拨打客服电话010-82345677寻求帮助解决。
(二)报名。
1.报名时间。所有考生须于4月12日10:00至15日17:00期间报名,逾期不安排补报名。
2.信息填写要求。考生须按当前有效身份证的姓名和证件号码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本人或让他人、培训机构、学校团体等代为报名填写的信息有误、不符合报考条件,导致不能参加考试或认定教师资格等后果的,责任由考生承担,已交的报考费不予退还。
3.信息变更处理。考生如在取得笔试合格成绩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须先申请笔试成绩信息变更后再报考。申请办法为:将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页、笔试成绩查询页面截图、申请书(写明申请更正事项、联系方式及手写签名)等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至“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自助平台”-“笔试合格后信息变更申请”。考生的申请材料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核后报送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办理。考生须在4月10日17:00前报送更正申请材料,否则可能因来不及办理而无法报名当次面试。
考生如在取得笔试合格成绩后变更了姓名、身份证号码而不申请笔试成绩信息变更,仍以变更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报名和参加考试,面试合格后再申请信息变更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考区设置。
面试在全区14个设区市设置考区。考区即考试所在地,符合在广西报考的考生,可选择任意考区报考。但小学特殊教育、日语(初级中学)、俄语(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初级中学)、日语(高级中学)、俄语(高级中学)、特殊教育(高级中学)等科目只在南宁考区开考,报考以上科目的考生,只能选择南宁考区,如果选择其他考区,将无法参加考试。
具体面试科目和代码见附件2。
(四)报名信息审核。
1.及时查看审核结果。报名信息的审核结果不进行短信或电话告知,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正常情况下,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48小时内会给出审核结果,超过48小时或审核截止时间后仍为“待审核”状态的,建议考生更换其他电脑查看审核结果,如仍为“待审核”状态,请考生联系考区主管单位咨询(附件3)。
审核结果有2种呈现方式,分别为:“审核通过,待支付”或“审核不通过”。
2.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审核不通过的考生须在审核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填写正确的信息,并重新选择考区、报考类别、考试科目,再次成功提交报名信息,恢复“待审核”状态。未按时间要求提交正确报名信息的视为放弃报名,不安排补报名。常见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及解决办法请查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100问》。
(五)交费。
审核通过即可在报名系统中支付考试费。考试费只能网上支付,不安排现场交费。审核通过但逾期不交费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报名,不安排补交费。交费完成即报名成功,不能再修改考区和考试科目信息。除政府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概不退费,请考生慎重报考。
考试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79号)及“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公示的标准执行,即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300元/人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350元/人次。
四、考试事项
(一)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系统将于5月6日至11日开放《准考证》下载打印。请考生尽早打印《准考证》,认真检查《准考证》个人信息,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正、反面不得涂改或书写任何内容。
(二)考试要求。
1.纪律要求。考生要提前了解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本人所在考区发布的考试要求,认真阅读和知悉考场规则(附件4)、《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参加考试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员管理。进入考场时必须持有《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并接受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检查。
2.身份证件要求。考生参加考试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须与报名填写的一致,有效身份证件包含: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过期证件以及其他形式的证件和身份证明都不能作为参加考试的有效证件,考生考前应注意检查有效身份证件,如不在有效期内或遗失的应及时补办。
广西户籍的考生可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也可在网上自行申请开具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即可出具)并下载打印,持纸质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临时身份证明办理方法为:登录“桂警通办”小程序,选择临时身份证明模块办理。非广西户籍的考生必须到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考核内容。
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的“资料下载”查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大纲,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 网站 “考试命题-其他考试命题”(或者直接使用链接http://www.gxeea.cn/ksmt/qtksmt.htm)查看广西自命题科目试题示例。
(四)考核方式。
面试采用结构化、情景模拟等方法,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考生须按以下规定程序参加面试:
1.候考。
考生持面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时到达考点,进入候考室候考。
2.抽题。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职文化课类别: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经考生确认后,打印试题清单。
(2)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类别:考生自备试讲教材完整版1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均可),由抽题员现场指定教材中的某部分章节或某一页作为面试内容,抽题员打印或手写试题清单并签字确认后交给考生。建议考生面试选用的教材为中职类别近三年出版或中职学校目前在用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不带教材或仅提供教材部分章节内容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3.备课。
考生持试题清单(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类别考生持试题清单和教材)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时间20分钟。
4.回答规定问题。
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提出2个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职文化课类别(广西自命题科目除外):考官从面试测评系统题库中随机抽取2个规定问题。
(2)广西自命题科目、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类别:考官根据面试考核标准和要求提出2个问题。
5.试讲/演示。
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类别考生在试讲前须向考官提供试题清单和试讲教材各1份),时间10分钟。试讲须按照“讲课”形式进行,“说课”形式不予给分。
6.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等相关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五、成绩查询和复核
6月14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面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面试成绩有异议,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录“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自助平台”申请成绩复核,逾期不再受理。考生提交复核申请15日后可登录“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自助平台”查看复核结果。成绩复核只核查面试各项分数是否统计错误,不提供具体评分细则,不重评。
六、其他事项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合格者,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有效期为3年。
(二)考生如需了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等信息,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站(http://www.jszg.edu.cn)查阅广西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通知,或咨询当地教育行政机构。
(三)有关此次考试的信息将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柳园清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其他未尽事宜,可联系各考区主管单位咨询。
附件:1.报名流程
2.面试科目和代码
3.各考区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4.考场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
报名流程
附件2
面试科目和代码
序号 |
科目名称 |
科目代码 |
备注 |
(一) |
幼儿园 |
||
1 |
幼儿园 |
141 |
|
(二) |
小学 |
||
1 |
小学语文 |
241 |
|
2 |
小学英语 |
242 |
|
3 |
小学道德与法治 |
243 |
|
4 |
小学数学 |
244 |
|
5 |
小学科学 |
245 |
|
6 |
小学音乐 |
246 |
|
7 |
小学体育 |
247 |
|
8 |
小学美术 |
248 |
|
9 |
小学信息技术 |
249 |
广西自命题科目 |
10 |
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
250 |
广西自命题科目 |
11 |
小学全科 |
251 |
广西自命题科目 |
12 |
小学特殊教育 |
252 |
广西自命题科目 (仅南宁考区开考) |
(三) |
初中 |
||
1 |
语文(初级中学) |
343 |
|
2 |
数学(初级中学) |
344 |
|
3 |
英语(初级中学) |
345 |
|
4 |
日语(初级中学) |
345A |
广西自命题科目 (仅南宁考区开考) |
5 |
俄语(初级中学) |
345B |
广西自命题科目 (仅南宁考区开考) |
6 |
物理(初级中学) |
346 |
|
7 |
化学(初级中学) |
347 |
|
8 |
生物(初级中学) |
348 |
|
9 |
道德与法治(初级中学) |
349 |
|
10 |
历史(初级中学) |
350 |
|
11 |
地理(初级中学) |
351 |
|
12 |
音乐(初级中学) |
352 |
|
13 |
体育与健康(初级中学) |
353 |
|
14 |
美术(初级中学) |
354 |
|
15 |
信息技术(初级中学) |
355 |
|
16 |
历史与社会(初级中学) |
356 |
|
17 |
科学(初级中学) |
357 |
|
18 |
心理健康教育(初级中学) |
359 |
广西自命题科目 |
19 |
特殊教育(初级中学) |
360 |
广西自命题科目 (仅南宁考区开考) |
(四) |
高中 |
||
1 |
语文(高级中学) |
443 |
|
2 |
数学(高级中学) |
444 |
|
3 |
英语(高级中学) |
445 |
|
4 |
日语(高级中学) |
445A |
广西自命题科目 (仅南宁考区开考) |
5 |
俄语(高级中学) |
445B |
广西自命题科目 (仅南宁考区开考) |
6 |
物理(高级中学) |
446 |
|
7 |
化学(高级中学) |
447 |
|
8 |
生物(高级中学) |
448 |
|
9 |
思想政治(高级中学) |
449 |
|
10 |
历史(高级中学) |
450 |
|
11 |
地理(高级中学) |
451 |
|
12 |
音乐(高级中学) |
452 |
|
13 |
体育与健康(高级中学) |
453 |
|
14 |
美术(高级中学) |
454 |
|
15 |
信息技术(高级中学) |
455 |
|
16 |
通用技术(高级中学) |
458 |
|
17 |
心理健康教育(高级中学) |
459 |
广西自命题科目 |
18 |
特殊教育(高级中学) |
460 |
广西自命题科目 (仅南宁考区开考) |
附件3
各考区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考区 |
主管单位 |
详细地址 |
咨询电话 |
南宁 |
南宁市教师培训中心 |
南宁市民乐路4-1号 |
0771-2814310 0771-2801203 |
柳州 |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
柳州市社湾路30号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D区行健楼2楼 |
0772-3156275 |
桂林 |
桂林市招生考试院 |
桂林市解放东路6号 |
0773-2881993 |
梧州 |
梧州市招生考试院 |
梧州市新兴二路5-4号 |
0774-3825068 |
北海 |
北海市教育局人事科 |
北海市广东南路北海市教育局504室 |
0779-3200219 |
防城港 |
防城港市招生考试中心 |
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万山路500号市教育局10楼 |
0770-2883842 |
钦州 |
钦州市招生考试院 |
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街26号 |
0777-2839151 |
贵港 |
贵港市招生考试院 |
贵港市金港大道1066号教育局大院内 |
0775-4573863 |
玉林 |
玉林市招生考试院 |
玉林市香莞路11号三楼 |
0775-2685211 |
百色 |
百色市招生考试院 |
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33-2号 |
0776-2853268 |
贺州 |
贺州市教育局 |
贺州市贺州大道50号贺州市教育局 |
0774-5139519 0774-5139579 |
河池 |
河池市招生考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路105号 河池高级中学科教楼5楼 |
0778-2185005 |
来宾 |
来宾市招生考试院 |
来宾市兴宾区华侨大道505号 |
0772-4225317 |
崇左 |
崇左市教育局人教科 |
崇左市江州区金鸡路17号 |
0771-7832581 |
附件4
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持《准考证》(正、反面不得涂改或书写任何内容)、报名填写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身份证包含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二、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到达考点候考室。如考生未按时到达,因此耽误的备课时间不予补足,超过规定的“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后到达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理。
三、考生可携带必要的文具(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参加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考生可携带试讲的教材和教案)、具有无线接收和发送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电子手环、蓝牙耳机等)、手表(包含机械表、电子表)、电子存储设备等非考试物品进入候考室和考场。考生入场时,应遵守考点的安排,将非考试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的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检查。
四、考生自进入候考室起,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听从考点工作人员的指令和安排,进入指定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五、考生备课时,须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的指定位置,以便核验。备课时间为20分钟。
六、考生须在考点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面试室。面试时,试讲须按照讲课形式进行,说课形式不予给分。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须将抽取的面试试题及备课纸、草稿纸交给考官,在得到考官许可后方可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考官询问成绩和结果,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如考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作弊的,将被处以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罚。如在考试过程中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