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为做好2019年秋季本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注:
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5.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6.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
注:
(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http://www.12333sh.gov.cn。
(二)遵纪守法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规定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
(1)以上学历均必须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2)所有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均须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在线信息核验为无的申请人,则须提供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另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另须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 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5)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6)“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
(7)“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scse.edu.cn。
(四)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注: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2)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五)考试要求
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及合格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及下载)。
(六)健康状况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19年秋季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请于2019年9月1日至9月10日登陆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在网站首页办事提醒中点击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或登录后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并在2019年9月10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
(1)2019年9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如需在上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仅限在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所有流程。若同时在上海及其他省市进行网上报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无论在其他省市是否网上报名完成提交,或是否现场完成确认,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均视为无效。
(2)网上申请需要进行人脸识别及电子签章,此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完成,不得由他人代为完成。
(3)网上申请“正式提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将不能再修改,在提交前请仔细核对所填报的信息。
(4)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信息或和本人提供证件不符的,后果自负。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6)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上网登记申请信息详细操作如下(附带说明现场携带材料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
网上报名提交信息后,即可打印承诺书,须用A4纸打印。打印后请在“承诺人”处正楷书写本人姓名,并在“年 月 日”填写签字日期后,将承诺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纸张必须A4竖版、正面、整体清晰)。签名后上传成功的《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可在线预览《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上传效果。如预览时发现《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请重新上传。现场受理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查看附件1、2):由申请人下载附件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截止至2019年9月15日发送至邮箱:shteacher900@163.com;在2019年9月24日-28日期间,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前往延安西路900号415室领取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随后由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经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核实后,由其将函件返回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
3.《身份证》。
网上报名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核验结果系统将给予相应提示。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须自行将身份证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注:
(1)身份证遗失,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提供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并限时提交办理完成的身份证原件。
(2)港澳台居民此项将有效期内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证件原件。
4.户籍或居住证、学生证相关证明。
(1)本市户籍申请人网上报名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申请人无须提供户籍证明。
(2)非本市户籍人员,网上报名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核验结果系统将给予相应提示。
(3)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须自行将居住证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
所有申请人居住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持居住证申请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须提供: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原件(cw9开头)和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原发证机构补办);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原件(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
注:
居住证遗失,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补办回执原件,并限时提交办理完成的居住证原件;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派出所开具的补办回执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补办回执原件,并限时提交办理完成的居住证原件。
(3)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本市户籍在本市就读、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读、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不用提供户籍证明和居住证,网上报名时系统将自动进行信息核验,核验结果系统将给予相应提示。同时,申请人自行将有效期内的学生证(含副卡)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可用学校教务处(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在读证明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3个月内有效)或学信网上学籍报告代替学生证原件,全日制在校研一和博一新生可以用录取通知书原件代替学生证原件、学校教务处(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印有“学生证(研究生证)”字样校园卡可作为学生证使用,其他校园卡不得代替学生证。,现场受理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学生证明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二级乙等及以上,网上报名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核验结果系统将给予相应提示。同时,申请人须自行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普通话证书原件。
注: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2)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3)普通话证书遗失,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普通话证书遗失证明原件;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开具遗失证明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6.学历证书。
申请人在网上报名时须将毕业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同时,系统将对所有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核验结果系统将给予相应提示。
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毕业证书原件。不得上传学位证书。
在线信息核验为无的申请人,另须将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确认时须同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不得上传学位证书。
注:
(1)毕业证书遗失,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的申请人,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毕业证明书原件;在线信息核验为无的申请人,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另须将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拍照上传,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2)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现场受理时另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现场受理时另须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无法通过在线信息核验,网上报名时自行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毕业证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4)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无法通过在线信息核验,网上报名时自行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毕业证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
“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scse.edu.cn。
(5)在线信息核验为无的且未完成学历认证报告的申请人(包含正在办理的人员)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7.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申请人无须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8. 其他。
(1)持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另须提供上海市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另须将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须提供等级证书原件。
(3)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自动上传照片或预约拍照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并提交后,请根据页面提示选择自行上传照片或预约拍照。若选择自行上传照片(照片要求详见页面提示),系统将自动判断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并给予相应提示;若申请人选择上传自行照片但又无法达到照片处理要求或在2019年9月20日之前未完成照片上传,则必须在2019年9月26日之前预约拍照(拍照免费),逾期则本次认定无效。
如申请人往年已完成教师资格证照片采集,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会自动显示照片,本次认定可不予上传照片或预约拍照。
(三)预约体检和预约现场受理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提交并完成照片上传或完成预约拍照且照片在系统中显示后请根据页面提示语言预约体检和预约现场受理(预约体检和预约现场受理两者不分先后秩序)并打印以下材料:1、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以及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2、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的《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及受理材料清单》。
本网站其他页面或其他网站展示的空白样张无效。
(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体检和现场受理两者不分先后秩序)
申请人本人根据《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上的预约时间、地点自行完成体检。
体检结束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登录报名申请的网站查询体检结果(部分区认定机构有其他查询方式的,以该区认定机构公布的方式为准),体检结果按照各区认定机构规定的方式递交至认定机构。
(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受理 (体检和现场受理两者不分先后秩序)
申请人预约现场受理后,系统将根据在线信息核验结果,自动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及受理材料清单》。请申请人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及受理材料清单》携带相应材料,并根据预约时间、地点,完成现场受理。
(六)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
(七)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将在核验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包括体检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之认定结果。申请人请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所提示的时间登录报名申请的网站查询认定结果和领证事宜。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注:
完成现场受理后,不同体检结果及获取时间分类说明:
1.<span times="" new="" rom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padding: 0px; margin: 0px;"> 体检合格人员。
(1)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在2019年10月28日之前按规定时间完成体检且体检合格的人员,请于2019年11月下旬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所提示的具体时间登录本网站查询认定结果和领证事宜,领证时间预计为2019年12月上旬。
(2) 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截止2019年月12月6日体检结论为合格的人员,请于2019年12月12日登录本网站查询认定结果和领证事宜,领证时间预计为2020年1月中旬。
2. 体检不合格和复查待定人员。
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截止2019年12月6日体检结论为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后复查结果仍未确定的申请人员,201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申请无效。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人在全市范围内可就近选择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中如有相关疑问请拨打申请人选择的认定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上海市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上海市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地址 |
咨询电话 |
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泗泾路5号205室 |
63292092 |
徐汇区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 |
材料受理地点:南宁路969号一楼B厅(个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 办公地点:永嘉路354号411室 |
54665872 |
长宁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虹古路377弄41号303室 |
62730915 |
静安区教育人才中心 |
新丰路558号8楼801室 |
62882534 |
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
材料受理地点:同普路602号(近丹巴路口)3号楼3楼 办公地点:礼泉路301号310室 |
32201123 |
虹口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欧阳路502号5号楼201室 |
56669625 |
杨浦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鞍山路230号 |
55580500 65031350 |
宝山区教育局 |
材料受理地点:淞滨路1号 办公地点:宝杨路158号 |
26097518(受理) 66592610(办公) |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
浦电路86号706室 |
68885592 |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
材料受理地点:嘉戬公路1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大厅) 办公地点:启良路82号 |
59524988 |
闵行区教育局人保科 |
七莘路400号3号楼104室 |
64983660-5104 |
松江区教育人才中心 |
方塔北路195号 |
57837092 |
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北淀浦河路1000号 |
59710231 |
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金山区石化四村416号甲二楼205室 |
57931675 |
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
古华路632号 |
57425735 57426481 |
崇明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
新崇北路6号2-304室 |
59622127 |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延安西路900号415室 |
62523036 |
注: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认定教师资格。
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
1.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2.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本市,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可以在本市参加认定,其中大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每年春季)参加认定。不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3.对于以居住证方式申请认定的,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吗?
(1)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要求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原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居住证办理机构补办。
(2)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和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
(3)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4. 在其他省市参加教师资格国考合格,已取得国考合格证明,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如何参加呢?
申请人在参加其他省市国考面试时,需符合当地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条件,包括:户籍或工作单位(提供社保记录证明)在其他省市,或在其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以上条件必须具备其中一项。申请人目前符合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参加本市认定,具体申请方法如下:
(1)若为本市户籍申请人员,申请人需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在其他省市参加国考而申请在本市参加认定的原因,并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国考考试合格证明、在外省市就读取得学历证书或目前仍在读的学生证明(如在外省市工作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若为外省市户籍申请人员,申请人需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在其他省市参加国考而申请在本市参加认定的原因,并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在读证明)、国考考试合格证明、在外省市就读取得学历证书、与上海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网上报名时根据相关提示在2019年9月10日16:00之前,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延安西路900号415室递交资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参加本市申请认定。
(3)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将申请人合格证明编号加入申请认定系统后,申请人方可网上报名,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参加网上申请及相关现场受理流程。
5.教师资格体检需要收费吗?
体检费用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6.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检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无须空腹,但请注意饮食清淡。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遵医嘱复查,视为放弃体检,体检结果为不合格。复查必须是初检的体检医院,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按医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项目,复查仅一次机会。体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更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7.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8.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或妇科检查无法完成的,如何处理?
(1)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由体检中心视具体情况、经认定机构联系申请人申请办理“延期体检”手续,在申请人生育后,给予一次复查机会,待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无法完成妇科检查的,若在现场受理前已经体检的,须在现场受理时出示怀孕证明,向认定机构申请办理“延期体检”手续;若在现场受理后体检时当场确认怀孕的,须在确认怀孕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怀孕证明,到认定机构申请办理“延期体检”手续。“延期体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生育后,给予一次补查机会,待检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9.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认定教师资格。
10.对于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教师资格,如何办理?
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余认定条件同公告中规定。
目前未开放外国国籍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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