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为做好2020年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注:
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8月31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及符合相关“先上岗、再考证”政策要求并已于2020年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工作的2018、2019、2020届高校毕业生(详见政策问答第二条)。
6.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7.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8.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
注:
(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根据教育部《关于将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的公告》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将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问题说明》精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合格证明查询网站页面会及时更新有效期限)。
(2)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http://www.12333sh.gov.cn。
(3)以上人员年龄均要求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遵纪守法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规定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
(1)学历均必须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2)所有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均须完成学历信息在线核验。(申请人进行认定信息填报时完成。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则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另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另须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5)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6)“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
(7)“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scse.edu.cn。
(四)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注: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2)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五)考试要求
应当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及合格证可在“中国教育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及下载)。
健康状况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限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
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认定信息填报
请2020年9月20日至9月30日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根据认定机构职权分类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各区教育局并搜索教师资格从“立即办理”入口进行申报,网报时间到期,本市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
参考图示(请根据图<span lang="EN-US" arial",sans-serif'=""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padding: 0px; margin: 0px;">1-图4按顺序操作):
图示1:
图示2:
图示3:
图示4:
报名注意事项:
1.请申请人点击【认定信息填报】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必须在2020年9月20日-30日期间完成),申请完成一天后点击【上传预约查询】进行资料上传(视数据核验结果进行上传,必须在现场受理前完成)、预约体检(必须在2020年10月21日12:00前完成预约)等后续流程。【认定信息填报】、【上传预约查询】两项操作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进行。
2.选择确认点:申请人在上海市范围内可就近选择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
3.个人承诺书:下载《个人承诺书》并按照个人承诺书中的说明及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4.选择考试形式:上海仅受理“国家统一考试”形式,不受理“非国家统一考试”形式。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
6.学历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申请人每年只能进行2次学历证书在线核验,请申请人在填写学历证书信息时慎重填写,仔细核对后再提交信息,以免学历信息核验失败)。
7.网上申请“正式提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不得随意修改,请申请人慎重填写申请信息。
8.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或证件真实、准确,申请人将承担由于信息或证件不真实、不准确、隐瞒、伪造和个人疏漏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9.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10.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传预约查询
申请人完成【认定信息填报】一天后,点击【上传预约查询】进行如下操作:
1.资料上传:请根据系统提示要求进行上传。
2.预约体检:申请人请根据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并打印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以及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预约体检及打印《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表》必须在2020年10月21日12:00前完成。
3.体检:
(1)申请人本人根据《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上的预约时间、地点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中心完成体格检查(体检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2)体检结束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登录报名申请的网站查询体检结果。
(3)医院作出体检结论之前,申请人不得擅自将体格检查表带离医院。体格检查结果将由指定医院体检中心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4)请申请人保留体检发票,便于查询。
(5)本网站其他页面或其他网站展示的空白样张无效。
4.预约现场受理:申请人在系统中查询到体检合格后,方能预约现场受理时间,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及受理材料清单》。申请人请根据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预约现场受理必须在2020年11月16日前完成。
5.现场受理:申请人预约现场受理后,请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及受理材料清单》中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预约时间、地点,完成现场受理(现场受理全市统一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现场受理完成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
注:
上述“1.资料上传、2.预约体检、3.体检、4.预约现场受理、5.现场受理”等各环节操作未按要求完成的,现场不予受理。
6.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将在受理申请人现场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之认定结果。申请人请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所提示的时间登录报名申请的网站查询认定结果和领证事宜。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三)资料上传及现场受理携带材料要求说明
个人证件照。
(1)请上传近期本人1寸彩色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与“认定信息填报”处上传的照片必须保持一致)。
上传要求:
①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
②照片文件应小于200kb,并在此基础上尽量保证清晰。
③照片文件分辨率宽度应大于290像素并小于300像素;高度应大于408像素并小于418像素。
④如需修改请点击图片,重新选择。
(2)现场受理时,申请人应提交近期本人1寸彩色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片1张,用于制证(与“认定信息填报”和“资格上传”两处上传的照片必须保持一致,并在照片后标注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2.《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时下载个人承诺书,须用A4纸打印。打印后请在“承诺人”处正楷书写本人姓名,并在“年月日”填写签字日期后,将承诺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纸张必须A4竖版、正面、整体清晰)。签名后上传成功的《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可在线预览《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上传效果。如预览时发现《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请重新上传。现场受理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承诺书原件。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查看附件1、2):由申请人下载附件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截止至2020年10月10日发送至邮箱:shteacher900@163.com;在2020年9月25日-10月15日期间,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前往延安西路900号415室领取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随后由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经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核实后,由其将函件返回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
4.《身份证》。
系统将自动进行身份证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证照证息的申请人须自行将身份证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或未能成功调取信息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注:
(1)身份证遗失,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或未能成功调取信息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提供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并限时提交办理完成的身份证原件。
(2)港澳台居民此项将有效期内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证件原件。
5.户籍或居住证、学生证相关证明。
(1)本市户籍申请人系统将自动进行户籍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户口本户主页和个人信息页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或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户籍原件。
(2)非本市户籍申请人系统将自动进行居住证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的申请人须自行将居住证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
所有申请人居住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原件(cw9开头)和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原发证机构补办);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原件(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
注:
居住证遗失,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派出所开具的补办回执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补办回执原件,并限时提交办理完成的居住证原件。
(3)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本市户籍在本市就读、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读、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不用提供户籍证明和居住证。在读学生申请人自行将有效期内的学生证(含副卡)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可用学校教务处(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在读证明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3个月内有效)或学信网上学籍报告代替学生证原件,全日制在校研一和博一新生可以用录取通知书原件代替学生证原件、学校教务处(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印有“学生证(研究生证)”字样校园卡可作为学生证使用,其他校园卡不得代替学生证。现场受理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学生证明原件。
(4)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8月31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及符合相关“先上岗、再考证”政策要求并已于2020年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工作的2018、2019、2020届高校毕业生不用提供户籍证明和居住证。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二级乙等及以上。申请人须自行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在认定信息填报时在线核验调取的证书信息与申请人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普通话证书原件。
注: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2)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3)普通话证书遗失,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普通话证书遗失证明原件;在线核验调取的证书信息与申请人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申请人,开具遗失证明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7.学历证书。
申请人须将学历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不得上传学位证书。
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过程中将进行学历信息在线核验,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信息。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另须将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确认时须同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注:
(1)学历证书遗失,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申请人,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另须将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拍照上传,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2)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现场受理时另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现场受理时另须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申请人自行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4)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申请人自行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须同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5)“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
(6)“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scse.edu.cn。
(7)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且未完成“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申请人(包含正在办理的人员)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人认定信息填报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申请人无须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线信息核验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9. 其他。
(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另须将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现场受理时须提供等级证书原件。
(2)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根据数据核验结果后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人在全市范围内可就近选择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中如有相关疑问请拨打申请人选择的认定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上海市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上海市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地址 |
咨询电话 |
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现场受理地点:瑞金二路街道巨鹿路139号二楼C01-C08窗口(上海市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点:泗泾路5号205室 |
63292092 |
徐汇区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 |
现场受理地点:南宁路969号一楼B厅(个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 办公地点:永嘉路354号411室 |
54665872 |
长宁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现场受理地点: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虹古路377弄41号303室 |
62730915 |
静安区教育人才中心 |
现场受理地点:秣陵路38号二楼 B21,B22窗口 办公地点:新丰路558号7楼705室 |
66291005 |
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
现场受理地点:同普路602号(近丹巴路口)3号楼3楼窗口 办公地点:怒江路229号306室 |
32201123 |
虹口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现场受理地点:三河路338号 办公地点:欧阳路502号5号楼201室 |
56669625 |
杨浦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鞍山路230号 |
55580500 65031350 |
宝山区教育局 |
现场受理地点:淞滨路1号二楼综合业务单一窗口 办公地点:宝杨路158号 |
26097507(受理) 66592573(办公) |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
东明路1336号 |
58836067 |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
现场受理地点:嘉戬公路1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大厅A区) 办公地点:启良路82号 |
59524988 |
闵行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七莘路400号3号楼104室 |
54718051 |
松江区教育人才中心 |
方塔北路195号 |
57837092 |
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现场受理地点: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公地点:北淀浦河路1000号 |
59710231 |
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金山区石化四村416号甲二楼205室 |
57931675 |
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
古华路632号 |
57426481 57425735 |
崇明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
新崇北路6号2-304室 |
59622127 |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延安西路900号415室 |
62523036 |
注: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
四.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广大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求各区受理点按照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动对接属地联防联控工作小组和有关卫生部门,商请防疫专家围绕现场受理的关键环节,从自身实际条件出发,针对性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与完善,现场受理的场所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做好消毒工作。
同时请申请人积极配合做好以下措施:
1.除带好现场受理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外,提前14天申请“随申码”。
2.申请人在入口处须主动出示“随申码”绿码,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卫生防疫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须配合工作人员按相关程序处置。
“随申码”为绿色且体温低于37. 3°C者可以直接入场。若申请人两次体温检测均不合格,须提供7天内在沪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凡隐瞒病史、旅行史、接触史、逃避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申请人进入受理现场时应自备口罩,并全程佩戴,但不得妨碍核验身份。建议申请人自备水笔签字。
4.申请人在现场受理的流程全部完成后,应尽快离开现场受理点。
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
1.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2.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本市,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可以在本市参加认定,其中大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每年)参加认定。不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情况,在2020年8月31日前毕业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次认定。同时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及“人社部等7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答记者问”中提出的相关要求,符合上述“先上岗、再考证”政策要求并已于2020年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工作的2018、2019、2020届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本次认定。
3.对于以居住证方式申请认定的,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吗?
(1)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要求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居住证办理机构补办。
(2)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和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
(3)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4. 在其他省市参加教师资格国考合格,已取得国考合格证明,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
申请人在参加其他省市国考面试时,需符合当地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条件,包括: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其他省市,或在其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以上条件必须具备其中一项。申请人目前符合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参加本市认定。
5.教师资格体检需要收费吗?
体检费用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6.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检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无须空腹,但请注意饮食清淡。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按医嘱复查,复查仅一次机会。复查必须是初检的体检医院,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更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截止2020年11月16日体检不合格且复查结果仍未确定的,体检结果为不合格。
7.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8.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或妇科检查无法完成的,如何处理?
(1)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视为体格不合格,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无法完成妇科检查的,视为未完成体检,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9.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
10.对于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教师资格,如何办理?
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余认定条件同公告中规定。
目前未开放外国国籍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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